近日,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對郭某結、郭某楠和汪某虎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。公訴人、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訴訟。
??根據(jù)公訴機關的指控,被告人郭某結、郭某楠、汪某虎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間,在北京市朝陽區(qū)十八里店鄉(xiāng)老君堂北路1號瑞興隆市場倉庫等地,通過將購買的散裝原酒進行裝瓶、貼標后,仿冒奔富、張裕等注冊商標品牌進行出售,經(jīng)鑒定已銷售的侵權產(chǎn)品價值共計180余萬元。此外,公安機關在瑞興隆市場倉庫等地起獲待銷售的假冒奔富、張裕系列紅酒,價值共計20余萬元。
??公訴機關認為,三被告人未經(jīng)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并銷售該商品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??庭審中,三被告人均表示認罪。郭某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但認為指控的數(shù)額不對,稱:“指控的180萬元中還有這幾年我做正常生意的錢,我賣的假酒大概就三四百箱貨,我從2018年年底才開始干的。奔富220元一箱,張裕90或者100元一箱?!?/p>
??郭某楠承認,其為司機,幫助郭某結發(fā)貨送貨,收了郭某結2萬元。
??汪某虎表示:“我存在僥幸心理,一時糊涂,家里生意也不好,所以就做了假酒生意。我的酒廠有自己的注冊商標,之前我不做假酒。一瓶酒1元錢加工費,我大概收了1萬多。
??公訴人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;判處被告人郭某楠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,并處罰金;判處被告人汪某虎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年,并處罰金。
??對此,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錯態(tài)度良好,請求法庭從輕處罰
??該案未當場宣判,本報記者將繼續(xù)關注該案的進展。(記者 孫芳華)